投資人專區
董事會及功能委員會
董事會成員簡介
職稱
姓名
學經歷
董事長
徐文伯
東吳會研所
中興大學會計系
台育證券總經理
國際投信執行副總經理
環華證金董事長
董事
陳錦春
美國馬歇爾葛史密斯管理學院組織
心理諮商博士
台積電人才發展經理
MASH Associates inPersonnel
Development 顧問
嘉實資訊人資長
董事
展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永飛
致理商專會計科
日盛金控總經理
日盛證券董事長
群益金鼎證券(股)公司副董事長
董事
鼎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嘉鐘
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碩士
玉山銀行電子金融部、信託部協理、財富管理事業處執行副總、個人金融事業處執行長、中國子行總行長
玉山證券總經理、董事長
獨立董事
王盛中
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企管碩士
德和開發(股)公司總經理
獨立董事
林盈課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財務金融學系博士
中興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財務金融學系客座助理教授
行政院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
行政院勞動基金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
獨立董事
連勇智
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管理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董事會多元化
本公司基於多元化政策及強化公司治理並 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健全之發展,本公司 董事候選人之提名係遵照公司章程之規定 採用候選人提名制,評估各候選人學(經)歷 資格、衡量專業背景、誠信度或相關專業資 格等,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董事 會成員組成本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 人。
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成員應 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 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一、 營運判斷能力。
  • 二、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 經營管理能力。
  • 四、 危機處理能力。
  • 五、 產業知識。
  • 六、 國際市場觀。
  • 七、 領導能力。
  • 八、 決策能力。
本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之具體管理目標及落實情形如下:
管理目標
達成情形
董事至少三分之一席次具備財會、行銷達成
達成
獨立董事至少三分之一席次具備行銷、財會或管理專長
達成
至少一席董事為女性
達成
本公司 112 年落實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情形如下:
董事
姓名
多元化核心
基本組成 產業經驗 專業能力
國籍 性別 具有員工身分 年齡 獨立董事任期年資 財務金融 經營管理 領導決策 市場行銷 會計 風險管理
51~60
61~70
71~80
3年
以下
5~9
9年
以上
徐文伯 中華
民國
- - V - - - V V V V V V
陳錦春 中華
民國
V V - - - - - V V V - V
展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永飛 中華
民國
- - - V - - V V V V V V
鼎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嘉鐘 中華
民國
- - V - - - V V V V V V
王盛中 中華
民國
- - V - - - V V V V V V V
林盈課 中華
民國
- V - - V - - V V V V V V
連勇智 中華
民國
- V - - V - - V V V V V V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法 規: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 1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2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則,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4 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為財管部。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足,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 5 條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6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 7 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 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 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 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 9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會議紀錄之一部分,應永久保存。
第 10 條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 11 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前項排定之議事內容及臨時動議,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
第 12 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 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 會追認
九、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 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 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 二點五計算之。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 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 會議事錄。

第 13 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 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第 14 條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 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 15 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 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 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第 16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 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 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 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 永久保存。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 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 17 條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 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
一、於本公司業務範圍內對外代表本公司。
二、依本公司「授權權讓核決辦法」及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之授權事項。
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依法辦理或全權處理之事項。
四、檢查公司會計制度、財務狀況及財務報告程序。
五、審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六、與公司簽證會計師進行交流。
七、對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八、對公司之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九、評估、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之各種風險。
十、檢查公司遵守法律規範之情形。
十一、審核「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二條所述涉及董事利益衝突應迴避表決權行使之交易,特別是 重大關係人交易、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及成立以投資為目的投資公司等。
十二、評核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任人選。
第 18 條 本公司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
第 19 條 本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第 20 條 本程序制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O 一年十月五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O 七年四月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 0 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關於監察人相關規定,自審計委員會成立日起始刪除。
董事會選舉辦法
  • 一、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二、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採用記名累積選舉法。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 依法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
  • 三、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 四、
    1. (一)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規 定之名額,所得選舉權數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獨立董事或董事。如 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2. (二)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 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 一併選舉,分別計算分別當選。
  • 五、
    董事會製備選票時,應編號並加填選舉權數。
  • 六、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一)
      未經投入票箱之選票。
    2. (二)
      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者。
    3. (三)
      以空白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4. (四)
      字跡模糊無法辨識或經塗改者。
    5. (五)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 所列不合者;所填被選舉人如為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 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與正本不合者。
    6. (六)
      除填被選舉人戶名(姓名)及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7. (七)
      所提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 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8. (八)
      未按選舉備註欄內之規定填寫者。
  • 七、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八、
    投票當選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九、
    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本程序制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o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o 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職責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 一、
    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三、
    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 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 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 序。
  •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十、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 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 告。
  •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成員
職稱 姓名 主要學經歷
獨立董事 王盛中
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企管碩士
德和開發(股)公司總經理
獨立董事 林盈課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財務金融學系博士
中興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財務金融學系客座助理教授
行政院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
行政院勞動基金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
獨立董事 連勇智
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管理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 一、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 14-4 非強制設置) 於 107 年 6 月 28 日成立,委員計 3 人
  • 二、
    本屆委員任期:112 年 6 月 16 日至 115 年 6 月 15 日,截至 113 年 6 月 19 日,已開會 5 次,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託出
席次數
應出(列)席
次數(A)
實際出(列)
席率%(B/A)
備註
獨立董事 連勇智 4 1 5 80.00 -
獨立董事 王盛中 5 0 5 100.00 -
獨立董事 林盈課 5 0 5 100.00 -
審計委員會開會情形及議事重點
審計委員會日期、期別 議案內容 決議結果 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112.3.23 第二屆第 12 次
  • (1)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 (2)
    擬具本公司一一一年度之盈餘分派案
  • (3)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及內部控制聲明書
  • (4)
    討論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
  • (5)
    訂定「授信管理辦法」案
經審計委員會委員討論,無異議照案通過 依照決議辦理
112.6.27 第三屆第一次
  • (1)
    擬推選第三屆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 (2)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
  • (3)
    擬委任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並決議其報酬
(1)林盈課委員提議推選王盛中先生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通過。
(2)&(3)經審計委員會委員討論,無異議照案通過。
依照決議辦理
112.8.11 第三屆第二次
  • (1)
    112 年第 2 季合併財務報表案
  • (2)
    訂定本公司「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行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 1,500,000 股
  • (3)
    討論修訂「採購及付款」、「採購及付款-請採購驗收作業」、「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案
經審計委員會委員討論,無異議照案通過 依照決議辦理
112.10.24 第三屆第三次
  • (1)
    購買高雄辦公室案
  • (2)
    訂定本公司 113 年度內部稽核計劃案
  • (3)
    訂定子公司 113 年度內部稽核計畫案
經審計委員會委員討論,無異議照案通過 依照決議辦理
113.3.18 第三屆第四次
  • (1)
    通過 112 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
  • (2)
    通過 112 年度盈餘分派案
  • (3)
    同意 112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及內部控制聲明書
  • (4)
    討論修訂「112 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 (5)
    討論修訂「核決權限表」案
  • (6)
    修訂「113 年嘉實投顧稽核計畫」案
經審計委員會委員討論,無異議照案通過 依照決議辦理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 (1)
    內部稽核主管每月繳交內部稽核報告予獨立董事,並於審計委員會進行稽核業務情形報告與討論,與獨立董事互動良好,針對稽核計畫執行結果皆充分溝通
  • (2)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於出具半年報及年報當次審計委員會議中報告當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結果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
審計委員會組織章程 下載
薪酬委員會
本委員會成員不得低於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
職權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一、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 二、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成員
職稱 姓名 主要學經歷
獨立董事 王盛中 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企管碩士
德和開發(股)公司總經理
獨立董事 林盈課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財務金融學系博士
中興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分校財務金融學系客座助理教授
行政院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
行政院勞動基金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
獨立董事 連勇智 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管理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情形
  • 一、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成立,委員計 3人
  • 二、
    本屆委員任期:112 年 06 月 19 日至 115 年 06 月 15 日,截至113 年 06 月 19 日,已開會 4 次,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託出
席次數
應出(列)席
次數(A)
實際出(列)
席率%(B/A)
備註
獨立董事 王盛中 4 0 4 100.00 -
獨立董事 林盈課 4 0 4 100.00 -
獨立董事 連勇智 4 0 4 100.00 -
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提撥係依公司章程辦理,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經理人之酬金視公司營運績效及個人績效表現,參酌同業水準給付,經薪酬委員會審議後,董事會決議通過。
薪酬委員會議內容結果
開會日期 議案內容 決議結果
113.1.9 1. 經理人業績獎金分配案
2. 112 年度員工酬勞分配比例案
3. 113 年度工作計畫案
4. 經理人薪資調整核定案
5. 經理人獎金分配案
6. 經理人晉升異動案
7. 總經理薪資調整核定案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3.3.18 1. 修訂業績獎金案
2. 112 年度員工酬勞分配案
3. 112 年度董監酬勞分配案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3.6.19 1. 經理人 112 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分配案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3.8.7 1. 經理人 113 年上半年業績獎金分配案 無異議照案通過
薪酬委員會組織章程 下載